设立霸王条款最高罚三万元网购退货不得故意拖延
设立霸王条款最高罚三万元 网购退货不得故意拖延
今日起,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(简称《处罚办法》)开始施行,新的《处罚办法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诸多亮点。
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今起施行
各种预付消费的储值会员卡事前诱惑美妙,事后维权无门。 新华社发
消费者维权“难于上青天”。新华社发
深圳商报记者 谭玲娟
今日起,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(简称《处罚办法》)开始施行,新的《处罚办法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诸多亮点。
昨天,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简单易懂的漫画书为其进行宣传。其中商家设立诸如“离柜概不负责”、“打折商品概不退换”等霸王条款都将要被处罚。此外,网购等依据法律应当无条件退货的,不得拖延,特定情形拖延超过十五日就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。
亮点一
网购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
故意拖延不退要处罚
网购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是新《消法》的一大亮点,但实施以来扯皮情况颇多。商家多将“商品完好”故意解释为“不影响二次销售”,所以经常以包装拆封作为拒绝理由。《处罚办法》对商家的这一“曲解”进行了纠正。
《处罚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,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:(一)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,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;(二)未经消费者确认,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;(三)以消费者已拆封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;(四)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款等。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,由工商部门依照《消法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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